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鑫盛射钉器维权案件报道(四)

发表时间:2024-06-13 17:27作者:鑫盛技术
一体钉紧固器作为一种常用工具,市场品牌众多,质量良莠不齐,侵犯知识产权的仿冒产品鱼龙混杂,由于不需要付出创新成本,不仅出现了“饿死同行、累死自己、坑死客户”的低价恶性竞争,而且还使得整个行业失去创新动力和能力,严重制约了行业健康发展。
近日,已经收到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两份,以及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的一审判决9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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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包括:
1、【(2024)川知民终96号】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鑫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621202438.9 名称为应用于轴向射钉器上的击发释放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73,500元。
2、【(2024)川知民终100号】判决内容: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即:自判决生效之日起,四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鑫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621202438.9,名称“为应用于轴向射钉器上的击发释放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计143,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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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包括:
1ZL201621202438.9“应用于轴向射钉器上的击发释放装置”实用新型专利【(2023)川01知民初6号、334号、335号和(2024)川01知民初131号】一审判决主要内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各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鑫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621202438.9名称为应用于轴向射钉器上的击发释放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上述一审判决累计金额54.0962万元。
2ZL201730636967.3名称为“轴向射钉器防尘罩(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2023)川01民初48号、51号、665号、666号和(2024)川01民初370号】一审判决主要内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各个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许诺销售侵害原告宜宾市南溪区鑫盛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专利号为ZL201730636967.3名称为“轴向射钉器防尘罩(3)”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产品的行为,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上述一审判决累计金额11.9576万元。
我们依据生效判决,向被诉品牌企业、销售平台、零售商发出了《要求立即履行生效法律裁判文书的函》,对继续实施制造、销售、许诺销售的侵权行为,将依法追究恶意侵权责任,提出惩罚性赔偿的诉求。
我司拥有涉及产品功能、结构、主要零部件、外观设计等多方面的近百项专利。我们具有坚定的维权决心,在专业的维权团队支持下,我们将进一步加大维权力度,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积极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我们期望,通过知识产权维权行动,最终推动一体钉紧固器行业朝着健康发展的方向迈进,为行业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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